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股票期权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相关条款的重要变更进行公告,相关修改和变更自2024年12月23日起正式生效。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的,则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履行本次修订后的《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六十八条修订为: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在行权日交收日内未向乙方补足资金本息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剩余的及时(最晚划回日期不晚于下一个行权申报日)归还甲方。如处置资金不足偿还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则乙方有权按照不足偿还部分的费用自行从甲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内进行扣除,如仍不足偿还的,则乙方有权采取相关司法途径向甲方进行追偿。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第七十六条修订为: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1+20%)。
中国结算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1+20%)。
中国结算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1+20%)。
中国结算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1+20%)。
中国结算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虚值 = 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 = 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上述保证金比例如有调整,以中国结算或乙方调整后公告或通知为准。甲方应不定期关注中国结算及乙方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三、第七十七条修订为: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1+20%)。
交易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1+20%)。
交易所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1+20%)。
交易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1+20%)。
交易所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上述保证金比例如有调整,以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后公告或通知为准。甲方应不定期关注交易所及乙方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保证金比例及保证金调整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以调整后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第九十三条修订为: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1、按甲方保证金不足数额确定平仓顺序;对待平仓合约,按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等。
2、如甲方合约中存在组合策略的,则乙方先按照上述强行平仓规则选择非组合义务仓头寸强平。如甲方保证金仍不足,再选择组合头寸中单份组合持仓占用保证金较多的组合进行强平。若不同组合的单份组合持仓占用保证金相同,对各组合策略按照其成分合约的义务仓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若同一组合策略成分合约含有多个义务仓,则选取其中上一交易日日终总持仓量大的进行比较),选取待平仓的组合进行强平。组合策略强平时,对选定组合的所有成分合约进行强平。
4、如果甲方保证金仍不足,再对非组合权利仓进行强行平仓,原则为首先优先选取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合约账户中该合约持有数量由大到小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账户。
5、除上述约定外,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任意策略进行强行平仓。
(二)执行时间:按照第九十二条约定的事项执行。
(三)申报价格和方式:以即时成交价格和方式进行申报。
五、第九十八条修订为: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持仓超限当日自行平仓,否则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持仓超限下一交易日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六、第一○六条修订为: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时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自乙方公告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到其开户分支机构向乙方书面提出并了结所有合约及债务、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特此公告。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