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信用账户集中度风险控制措施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我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集中度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集中度控制措施如下: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集中度分组及集中度上限要求 | |||||
维保比例(X)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分组) |
X<180% | 100% | 80% | 60% | 20% | 5% |
180%≤X<220% | 100% | 100% | 80% | 40% | 10% |
220%≤X<400% | 100% | 100% | 100% | 60% | 20% |
X≥400%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注:
1、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持有的所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分组为“A”“B”“C”“D”的,集中度要求为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要求,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担保资产的比例要求。
2、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持有的所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分组为 “E”的,集中度要求为分组集中度要求,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有的所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分组为“E”的全部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担保资产的比例要求。
3、证券所属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分组详见本公司网站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公示信息。
本公告中对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集中度风险控制措施的相关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知送达。若您对调整内容有异议的,请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您开户的分支机构,我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解除合同。若您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该调整事项,但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前了结所有负债且解除融资融券合同的,视作您已知晓并认可本次调整内容。
本通知自2022年02月07日(含当日)起执行,若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开户分支机构。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