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17号令】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为维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3日起,我司对《融资融券合同》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标准调整如下:
一、维持担保比例指标:
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130%。若T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须在T+2日内通过追加担保资产、了结负债等方式,使T+2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40%,否则公司有权自T+3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盘中低于115%的,公司有权在盘中即时执行强制平仓。
二、允许合约展期:
客户合约到期前,可以向公司申请合约展期,公司将在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后,受理客户的合约展期申请,每次合约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满足: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同时需满足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客户与我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相关条款如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目前我司融资业务规模约为净资本的0.3倍左右,资金规模还有较大空间,我司近期将不断注入融资资金以保障广大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