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费某、程某某贩毒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费某与杨某某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抵押至典当行,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年4月12日-5月24日,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及性质,费某要求程某某帮助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2021年7月13日,费某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案件启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增强了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对于从根源预防、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贩毒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毒资,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使毒资回流到自己手中,甚至还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收取、转移毒资的新型犯罪手法,意图隐瞒非法所得。在本案中,费某将毒资转给程某某,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意图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的正常往来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碍于情面将银行卡、账户收款码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个人的账户、银行卡用于谋利,否则可能就会沦为洗钱分子的“帮凶”。
案例二
梁某涉黑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苟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出资成立汉中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苟某某担任负责人,被告人梁某经何某某介绍后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苟某某、何某某依托典当公司,授意梁某将二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转移,意图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并赚取进一步收益。梁某在明知苟某某、何某某长期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外所放贷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在三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按照二人安排,以个人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使用本人银行卡进行转账、存现、提现、收取利息等操作,累计金额2194.88万元。2022年12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二、案件启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公司、人员较多,资金划转频繁、隐匿财产手段多样。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将2194.88万涉黑违法犯罪所得以转账、现金形式交付给梁某,并通过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意图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赚取非法收益。因此,大家要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或受利益驱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高利转贷等操作。同时,要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共同营造“全民反洗钱”的浓厚氛围。
案例三
贺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2019年9月期间,贺某明知丈夫张某在无固定职业、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转给其的集资款合计人民币305620元,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间,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又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将上述钱款转移,全部用于个人用途。2021年10月21日,贺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案件启示
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在本案中,贺某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接收、转移张某非法集资款,并以投资、理财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达到洗钱目的。因此,大家一定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更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避免被犯罪分子盗用名义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同时,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了解洗钱行为,避免落入洗钱陷阱。
案例四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起,赵某某创立B公司线上“P2P”平台,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诺支付8%-12%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采用广告、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9亿余元。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张某某在担任上海W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明知B公司线上“P2P”平台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集资,仍听从赵某某指使,以W公司名义与赵某某指定的第三人李某签订虚假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将B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通过W公司账户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B公司共计向W公司转账人民币3023余万元,W公司转回相关账户共计人民币3018余万元。2021年6月10日,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W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案件启示
惩治单位洗钱犯罪是我国当前打击洗钱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本案中,W公司具有通过赵某某进行融资的迫切需要,所以张某某作为W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W公司账户为B公司、赵某某“清洗”非法集资资金,最终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大家,空壳公司、对公结算账户等逐渐成为上游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清洗”赃款等犯罪的工具,相比个人账户,对公结算账户转账限额更高,大家务必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千万不要为了亲情、朋友情面、蝇头小利而协助犯罪分子开立空壳公司及结算账户,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自己也身陷囹圄。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