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2022-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与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践行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包括:

(一)公司使命:服务国家战略大局,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居民财富增长。

(二)公司愿景:立足长三角、深耕大湾区,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券商。

(三)核心价值观:以奋斗者为本,追求卓越、创造价值。

(四)经营理念:合规、诚信、专业、稳健。

(五)公司精神:创业奋斗、勇于担当、忠诚奉献、追求卓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公募基金业务及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针对公募基金业务,公司将另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中除明确仅适用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以外,均适用于公募基金业务。

第四条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下列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私募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业务与单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相互隔离。

第五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产品或服务,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产品。

第六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内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体系

第七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决定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职责,以及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审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部门的设置及职责,及其他需要总裁办公会决策的重要资产管理业务事项。

第十条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内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策略;

(二)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年度预算、计划和工作举措;

(三)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月度经营目标计划及资源配置安排;

(四)审议、研究因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需要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的内组织架构调整、部门设置等事宜;

(五)审议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办法、细则及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标准等;

(六)在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的框架下,审议资管条线内自有资金投资使用的额度及各类资产投资比例;

(七)审议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内部组织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及条线奖金分配中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内人事调整,并根据公司授权方案行使相应职责;

(九)牵头组织研究、应对和控制资产管理类业务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突发事件或各类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结合专业经验解读政策内容,为资产管理各类业务发展献计献策;

(十一)研究、组织资产管理类业务创新、推广及培训,报备合规管理部、华金智荟学堂等相关部门后实施;

(十二)审议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人员有突出贡献奖励或因为工作、个人行为等问题处罚的事项;

(十三)审议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小组、投资顾问业务决策委员会、资管业务估值小组、资产管理业务立项与评审委员会等各级下设委员会或小组的成立与撤销、委员组成、具体职责及权限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资管条线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作为单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结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确定自有资金参与公司资产管理具体业务规模;

(二)审议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案;

(三)审议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预案;

(四)审议产品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五)审议超出资产管理各业务部门决策权限的重大资产配置或重大投资方案;

(六)审议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的任命及变更事宜;

(七)审议代销机构、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选聘等事宜;

(八)审议其他单一、集合资管业务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资管条线设立投资顾问业务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投资顾问业务的业务方案;

(二)审议超出投顾业务资管总部权限范围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其他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立项工作,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业务立项与评审委员会。产品及另类投资研究部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立项与评审委员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估值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投资品种估值公允,防范估值风险,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资管业务估值小组,并制订资管业务估值小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执行及支持部门包括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资产管理市场部门、产品及另类投资研究部、资管综合管理部及资产管理业务条线风险合规管理部等,各部门定位与职责以人力资源部最新颁布的为准。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承揽承做、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部门内完善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体系,在业务拓展、协议签订、业务决策、操作流程等方面落实公司资管业务的合规风控管控规则。

资产管理市场部门主要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销售渠道及资源的统筹、开拓工作,联动分支机构、组织产品策划销售、资管条线项目资金对接、代销渠道拓展、产品上线、直销柜台及产品宣传工作。

产品及另类投资研究部通过以驱动市场和投资为目标,将资管业务的资金端与资产端进行匹配,构建资管产品体系,结合市场情况和投资特色进行各类资管产品规划,并推进落地;通过对整体资管行业的研究和产品创新,打造且完善优质的产品体系;同时通过以另类资产为核心的另类标的的深入研究,为相关业务提供研究支持和投资管理等工作。

资管综合管理部分为资管条线运营组、内控组及交易组,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续期各项运营管理工作,项目信评管理、交易管理、业务流程的编制、牵头推进资管业务相关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资管综合行政等相关工作。

资产管理业务条线风险合规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牵头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参与各项风控标准的制定,完成日常资管业务合规及风险事项的审查、评估、监控及报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条线设置投资研究小组,在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授权下负责拟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研究及相关事宜,资管条线应制定前述投资研究小组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涉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富管理总部、数字金融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托管结算中心、稽核审计部(纪委办公室)等。前述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具体负责代销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开户、签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应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登记托管及估值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公司托管结算中心应制定有关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清算、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的制度性规定,应包含具体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操作办法,并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

第五章  客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推广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与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与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讲解有关产品性质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

第三十条 公司、推广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公司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布告、传单、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不得通过签订保本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当对其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客户管理系统和查询途径,并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性提示并督促客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针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公司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待、处理,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事先向客户如实披露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事项,并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且正式提醒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利益冲突并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公司其他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隔离墙,在场地、人员、资金、账户及信息上严格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同时保证受托管理资产与公司自有资金、经纪业务客户之间相互独立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三十七条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公司以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集合计划份额发生转让的,须对受让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与风险揭示。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在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由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及资管业务条线风险合规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控。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应制度,对实时监控的内容、责任人员、实施流程、系统建设、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和具体业务的内部评估。

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制度的审核和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四十三条 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评估与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相关制度、流程的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

(二)相关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

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体业务的评估与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业务流程、业务行为的合规性、有效性;

(二)业务资料、业务档案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涉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客户身份、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配合资管综合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产品备案,及时提交监管机关要求的业务监管报表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配合资管综合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履行产品净值、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产品法律文件等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章  廉洁从业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涉及廉洁从业的具体事宜按照《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及未能及时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及实际损害大小,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及岗位义务职责泄露保密信息,给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造成困难、障碍或损失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依照法律规定报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资管综合管理部牵头拟订、修订和解释。经公司授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遵照本制度执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按照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