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身边的“洗钱罪”案例知多少
2022-05-27

身边的“洗钱罪”案例知多少

  案例1 

  宁波市傅某某特大走私洗钱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俞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已判刑)等人利用船舶从境外海域直接过驳成品油走私入境,走私成品油103航次共5823万升,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1.32亿元。期间,傅某某明知俞某某等人在走私成品油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帮助其将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售油款现金存入俞某某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4513万元。


  2021年11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宣判傅某某洗钱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2 

  余姚市宋某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6年12月,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在逃)等人向社会宣传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并以年化收益率12%-14%为诱饵,累计吸收186名个人投资资金1.91亿元。宋某某、卢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宋某某仍提供其本人银行卡供刘某某收取集资款,并伙同卢某某协助刘某某将银行卡内2888万资金取现后进行转移。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刘某某的司机张某某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轿车装载的方式多次帮助刘某某将1160万元现金进行转移运输。


  2020年6月29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5万元、75万元和30万元。


  案例3

  宁波市首起陈某某贪污洗钱案


  2012年6月起,经陈某某联系,宁波某研究院的任某某等(犯贪污贿赂罪,已判刑)从富阳市某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陈某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贪污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任某某的要求,使用自己控制的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129.71万元,并将其中122.34万元转移至任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帮助掩盖资金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某洗钱罪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洗钱罪


  《刑法》新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