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常见洗钱手法及案例
2020-08-25

    在证券领域,有三类常见的洗钱活动。第一类是资金在进入证券领域时的性质已经是犯罪收益,通过一系列的洗钱手法,企图转为貌似合法的资金;第二类是资金在进入证券领域时的性质是合法的,但通过交易市场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操作,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形成违法犯罪收益,然后通过证券账户或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第三类是在证券市场通过非交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完成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后,将犯罪资金转移至银行账户。这三类洗钱活动的手法不完全相同,应区别对待。有时,上述三类洗钱方式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下面分析几类常见的洗钱手法。

(一)利用证券发行市场

一是洗钱分子通过自行设立公司或以战略投资者名义购买公司原始股权等方式,在公司上市前将非法资金投入目标企业成为原始股东,公司公开上市一定时间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完成资金清洗。二是洗钱分子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寻找机会,将非法资金用于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在收购完成及股份锁定期结束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三是洗钱分子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成为其股东,当其股份上市流通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四是掌握内幕消息或未公开消息的人士以他人名义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转托管等方式

洗钱分子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并转入非法资金后,通过多次买卖,持续在不同的证券机构间频繁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变更第三方存管银行等方式,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割裂资金和交易行为链条,模糊资金的最初来源,最终再将这笔钱转出证券资金账户,作为合法的资金进入银行系统或进行其他投资,达到洗钱目的。

案例1

A国毒贩B,在C证券经纪公司开户,用其贩毒所得在证券市场大量购买上市Z公司的股票。为掩盖其资金来源,B随后立即将股票转托管到D证券经纪公司,少量交易后再转托管到E证券公司,最后在E证券公司卖出股票取现。

分析:

这是洗钱者通过证券市场洗钱的一种典型方式,购买证券的资金本身就是犯罪收益。

(三)利用非交易结算方式

洗钱分子通过构造虚假事实,伪造各类证明文件,办理“假继承”和“假赠予”等证券过户手续,将证券资产过继或赠予相关人员或机构,继承人或受赠予人再出售股票、持仓合约、基金等获取非法收益。这样,通过非交易过户,交纳少量的过户费后,达到行贿或洗钱目的。

(四)清洗证券市场犯罪收益

证券市场犯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收益的清洗通常从在证券市场获得犯罪收益开始到出售证券后将非法收益转入证券资金账户并转变为银行账户的资金,最终完成洗钱过程。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多发生在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如兼并收购、资产注入、重组、利润分配等)公布前,进行大量相关证券的买卖,待消息一经披露,赚取高额差价回报。二是操纵证券市场。具体形式包括: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等。

案例2 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证券买卖洗钱

2007年6月中旬,X集团筹划将公司优质资产注入控股的上市公司Z公司,实现集团整体上市,并向负责此事的L作了汇报。6月下旬,L在家中向D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D购买Z公司股票。随后,D借用E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在Z公司股票停牌前一周的时间内大量买入Z公司股票,交易金额近700万元。2007年9月Z公司股票复牌后陆续卖出,账面收益近2000万元。其获取的非法收益转出后,一部分资金被E借用投入其生意,另一部分资金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

分析:

本案例中,L指使D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知悉的信息,在公司发布重组信息停牌前大量买入Z公司股票,并在公司复牌后卖出获取高额收益,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当其交易的股票卖出转换成资金,从证券账户向银行账户转移,即进入洗钱过程。而在非法收益转出到银行账户后,一部分资金被借用投入生意,另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公司理财产品,更是典型的洗钱行为。最终,L和D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E在调查中协助转移内幕交易所获收益,因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子以掩饰、隐瞒,被判处洗钱罪。

案例3 利用操纵股价行贿洗钱

某企业的高管为了向官员C行贿,预先大量购买交易量很小的D公司股票,选择该股票交易清淡时,让受贿官员C通过其妻弟的股票账户在低价挂出买入委托单,该企业在该价格大量卖出D公司股票,由于该股票交易清淡,受贿官员C的妻弟即时成交了大部分D公司股票。其后该企业通过大量购买该股票,拉升股价,受贿官员C的妻弟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价差收益,股票账户显示盈余1500万元。C的妻弟迅速将1500万元通过其股票资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账户。

分析:

在二级市场中,交易量小的证券价格容易被操纵,常被洗钱犯罪分子用作利益输送或资产转移。此案例中,行贿者操纵交易量小的股价完成行贿,股票卖出、获利资金进入受贿官员妻弟的股票资金账户,整个过程掩盖了行贿资金的性质,已经属于洗钱范畴。当受贿官员C的妻弟将受贿资金通过股票资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即完成了整个洗钱过程。

(五)通过股票经纪人返还高额佣金进行洗钱

股票经纪人或居间人是证券业中一个特有的角色,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按协议收取居间人佣金,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洗钱分子通过向经纪人或居间人返还高额佣金实施洗钱。

案例4 股票经纪人洗钱

贩毒分子甲某是A国公民,其在低价时大量买入A国上市C公司股票,同时C公司股票也可以在B国通过柜台进行交易。甲某将毒品走私给B国公民乙某后,指示其经纪人在C公司股票交易清淡时,在B国高价买入他所持有的C公司股票,实现支付毒资的目的。按照甲某指示,乙某经纪人买入了甲某的股票,交易成功。甲某卖出股票,取得合法收入,乙某支付毒资,拥有公司股份,成功实现洗钱目的。

(六)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洗钱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创新型业务之一,近几年发展较快,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非法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或委托管理资产,通过投资运作后将资产套现支取,从而模糊资金性质,达到洗钱目的。

案例5

客户Z自2018年12月开通资金账户以来,资产量巨大,发生三次集中转入大量资金后立即购买资管产品,并于封闭期结束后迅速卖出后转出资金的情况。2019年4月,Z的账户风险等级调高,引起了营业部柜台经理注意。柜台经理查阅了系统并对Z进行了电话回访。在系统中职业为学生,在电话回访中对其大额资金来源三缄其口,拒不答复。根据此种情况,营业部上报了可疑交易报告

分析:

不法分子存在利用购买资管产品洗钱的可能性。此类情况一般具有资金量大,购买资管产品集中,在封闭期结束后迅速卖出产品转出资金,职业与资产量不匹配等特征。

(七)利用多银行存管模式洗钱

2011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根据该规定,客户可以同时指定五家银行为存管银行,客户的保证金可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在各银行间进行自由划转。多银行存管模式下,投资者单个证券账户可以绑定多个银行账户。洗钱分子可能通过在不同银行间的资金划转,将不法资金分别从几家存管银行转到保证金账户,象征性进行几笔证券交易后再将资金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并将资金取出。由于证券公司日间业务结束后统一与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单一银行无法对客户资金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导致银行无法完整跟踪并反映资金的流转轨迹,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例6

某证券公司自然人客户L,仅开通了ZS银行为存管银行,2017年7月某日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要求新增GS银行为三方存管银行。当日,L将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后通过新增的GS存管银行将资金转出。后续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客户原存管银行ZS银行因其存在可疑交易将其账户冻结,客户无法通过原存管银行账户转出资金,于是新增了存管银行后将资金转出。

分析:

该客户利用了多银行存管模式的便利,将从ZS银行转进证券账户的资金在交易后通过另一存管银行转出,规避了原存管银行的监控。

(八)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洗钱

大宗交易指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的特点是客户有直接对应关系、互相清楚对手,因此便于实施利益交换和输送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异常的大宗交易,在二级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能完全满足大宗交易者的条件下,其成交价格远远偏离二级市场价格。实际上,这些看似相互独立的账户有可能受到人为的控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洗钱或利益输送。

案例7

2017年10月26日,某证券公司反洗钱系统中触发了一份特征为“异常的大宗交易客户进行大宗交易行为但交易价格与当日均价或前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较大”的异常交易数据。反洗钱人员经过人工甄别,发现该交易为某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交易金额1000万元;该上市公司2017年以来有相关负面报道,近半年股票每日成交量不大;该笔大宗交易成交价比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收盘价高5%,而从该笔大宗交易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看,该股票下跌幅度达10%,该笔大宗交易以较大幅度溢价成交缺乏合理理由。反洗钱人员认为该笔大宗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本文转自反洗钱监测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