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2019-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与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 为单一客户办理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二)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产品或服务,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产品。

第四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内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体系

第五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决定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职责,以及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审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部门的设置及职责,及其他需要总裁办公会决策的重要资产管理业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作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结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确定自有资金参与公司资产管理具体业务规模;

    (二)审议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案;

    (三)审议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预案;

    (四)审议产品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五)审议超出资产管理各业务部门决策权限的重大资产配置或重大投资方案;

    (六)审议投资决策小组的人员设置、议事规则并对其进行投资授权;

(七)审议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主办人任命及变更事宜;

(八)审议立项委员会人员设置及议事规则;

(九)审议代销机构、投资顾问的选聘等事宜。

    公司可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对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立项工作,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立项委员会议。资管综合管理部应制定资产管理立项委员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执行部门为资产管理总部、机构资产管理总部、创新资产管理总部、资管市场部、资管综合管理部、私募资产管理总部等,各部门定位与职责以人力资源部最新颁布的为准。

资产管理总部、机构资产管理总部、创新资产管理总部、私募资产管理总部主要负责推动部门及相应产品的管理制度建设,起草、拟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具体项目的承揽承做、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内完善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体系,在业务拓展、协议签订、业务决策、操作流程等方面落实公司资管业务的合规风控管控规则。

资管市场部主要负责资产管理业务渠道和客户资源的开拓、维护及整合工作,负责与分支机构形成有效联动,组织资产管理业务产品销售、资管条线项目资金对接等工作。

资管综合管理部分为资管条线运营团队和交易团队,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类业务成立期各项账户管理工作及存续期产品的投后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评审会议、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审核工作,牵头或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运营制度编制、流程的起草和修订;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系统的开发及日常运维;负责资产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及资管综合管理部内外部关系协调;负责资产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及资管综合管理部的行政综合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相关部门内设置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小组,报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负责拟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策略及相关事宜,投资相关部门应制定前述投资决策小组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部门包括零售财富管理部、互联网金融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托管结算中心、稽核审计部等。前述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在公司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代销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开户、签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应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登记托管及估值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十九条 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公司托管结算中心应制定有关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清算、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的制度性规定,应包含具体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操作办法,并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

第五章  客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推广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与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与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讲解有关产品性质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推广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公司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布告、传单、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不得通过签订保本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客户应当对其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客户管理系统和查询途径,并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性提示并督促客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针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公司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待、处理,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事先向客户如实披露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事项,并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且正式提醒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利益冲突并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研究所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隔离墙,在场地、人员、资金、帐户及信息上严格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同时保证受托管理资产与公司自有资金、经纪业务客户之间相互独立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三十二条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公司以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集合计划份额发生转让的,须对受让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与风险揭示。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在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 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 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 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由风险管理部及资管综合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建立并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应制度,对实时监控的内容、责任人员、实施流程、系统建设、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和具体业务的内部评估。

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制度的审核和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三十八条  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评估与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相关制度、流程的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

(二) 相关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

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体业务的评估与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业务流程、业务行为的合规性、有效性;

  2. 业务资料、业务档案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涉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客户身份、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备案

    第四十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配合资管综合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产品备案,及时提交监管机关要求的业务监管报表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配合资管综合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履行产品净值、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产品法律文件等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及未能及时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及实际损害大小,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及岗位义务职责泄露保密信息,给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造成困难、障碍或损失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依照法律规定报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资管综合管理部牵头拟订、修订和解释。经公司授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遵照本制度执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按照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