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011年10月26日修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6日修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11年11月2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2011年12月12日 《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25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2011年11月25日《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1)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按时通知证券公司;
(2)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等担保物,并承诺该担保物未被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按时、足额向证券公司偿还所融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4)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同意证券公司以合法方式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其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资信不良、违约记录等其他相关信息。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1)可要求客户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证券公司可以合法方式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无须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
(2)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3)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限制客户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5)担保物追加与强制平仓: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或者出现其它法定和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而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时,则证券公司有权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将平仓所得资金证券直接划至证券公司账户用以归还客户对证券公司所欠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仍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的,证券公司有权向客户继续追索;
(6)将客户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客户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客户查询;
(7)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对账单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8)在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以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9)在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