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常识
1、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不能获利。)
需要担保物: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
交易证券范围受限:只能买卖担保证券和标的证券。(普通证券交易,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期限受限: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目前最长为2年)的限制。(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
盈亏放大: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
3、融资融券的费用
交易费用: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主要为‘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等;
利息费用:主要为‘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为‘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目前中信证券免收)等。
4、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否则为无效委托
二、担保证券、标的证券
1、担保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担保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普通证券交易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2、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三、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3、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B。
4、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B。
5、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例如:客户自有现金30万元,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2万股,价格10元,股票A折算率70%;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1万股,价格20元,股票B折算率80%。
则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 30万+20万—20万—2万×10×0.6—1万×20×0.6=6万
备注:(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1、 如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由20元上涨到2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1万×20—1万×25)×1—20万—2万×10×0.6—1万×25×0.6= -2万(负)
备注:(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浮亏)-(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2、 如股票B价格(20元)不变,股票A由10元上涨到1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2万×15—2万×10)×0.7—20万—2万×10×0.6—1万×20×0.6=13万(正)
备注:(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资浮盈)-(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如此时继续买入股票A,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为7万÷0.6=11.67万元
如此时继续卖出股票B,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为7万÷0.6=11.67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多少,将决定可以继续使用多少的信用额度;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无信用额度可以被使用。
四、维持担保比例
1、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 ×100% ,其中: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市价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0.5万股,价格20元。(利息及费用不计;假设题中实例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
则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变为:20万元(10万元+0.5万×20元)
融资买入金额为:10万元(1万×10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20万 +1万×10)÷(10万+0.5万×20元)=150%
(1)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0)÷(10万+0.5万×25)=133%
B、当股票A下跌到8元,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8)÷(10万+0.5万×25)=124%
(2)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价格不变,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万×20)=175%
B、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下跌到1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万×15)=200%
C、当股票A、股票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偿还8万元融资(或买券还券市值8万元)后,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8万+1万×10)÷(10万+0.5万×20-8万)=183%
由以上实例可见,融资买入股票和融券卖出股票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通过偿还融资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130%;警戒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约定为150%。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警戒线的标准进行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关于平仓线、警戒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部分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3、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提取现金是指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后,在银行端提取;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的偿还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无法成交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六、特殊事项的处理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3、其他
1、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投资者;调整后公司将重新计算客户的担保物价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追加担保物。
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会调整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线标准,调整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3、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客户。当有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客户应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该证券所产生的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相关信用交易的,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4、对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公司将参考基金估值方式估值并重新计算相应的维持担保比例。
5、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日,在债务顺延期间计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客户也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偿还所欠债务。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客户应在终止上市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了结相关信用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7、客户融入发行人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了结相关信用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8、客户融入发行人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要约收购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了结相关信用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9、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析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下,客户或相关权益人应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
七、权益处理
【以下相关计算以‘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为实例说明,相关权益为假设,仅为说明相关权益指标,供学习理解参考】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处理方式相同)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信证券”股票数量合计为:1万股+1万股×(0.2+0.8)=2万股;
资金数额增加:1万股×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信证券A1配”的优先配股权;
“中信证券A1配”(代码700030)的数量为:1万股×0.3=3000股;
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信证券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万股×0.5元—2000元);
3、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信证券”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万股×(0.2+0.8)=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信证券”融券由1万股变为2万股。
5、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万股×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股=1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
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公司在配股除权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成交均价为25元,则补偿如下: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7+0.3×15)÷(1+0.3)=24.23元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23)=2.77万元
如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24元,则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则补偿如下: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3万元
八、华金证券融资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标
1、全体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10%;
2、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5%;
3、全体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10%;
4、对单一客户融资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资总授信额度的2%;
5、对单一客户融券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券总授信额度的1%;
6、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2%;
7、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1%;
8、单一客户融资买入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规模上限的2%;
9、单一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规模上限的1%;
10、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3%;
11、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2%;
12、单一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占该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不超过3%;
13、单一客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达到或超过500万元时,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不得高于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的60%;
14、单一客户通过融资买入和其他方式与其关联人共同持有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5%。
提示:本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如您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与以上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指标发生冲突,您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将会受到限制。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