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关于静默期安排的信息披露
2016-12-07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结合《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现就华金证券研究所关于静默期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如下:

(一)   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回墙审批通过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   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回墙审批通过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三)   参与新三板做市项目跨墙协作的分析师,自回墙审批通过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分析师以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形式参与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该人员处于静默期。静默期内,研究所所有证券分析师均不得对外发布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公司或证券的研究报告。

望广大投资者知晓我公司研究所关于静默期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积极维护好个人利益不受侵害。